法律聲明
本站信息/圖片如有侵權,請您將信息鏈接地址發送至517763949@qq.com郵箱,我們承諾1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回復您!
附錄見后: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若要訪問和使用本站網站,您必須不加修改地完全接受本協議中所包含的條款、條件和本站網站即時刊登的通告,并且遵守有關互聯網、知識產權法、版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一旦您訪問、使用了本站網站,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了所有該等條款、條件及通告。
免責聲明
《新著作權法草案》第六十九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著作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本站信息如有侵權,請您將信息鏈接地址發送至517763949@qq.com郵箱,我們承諾1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回復您!
本網站上關于本站會員或他們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聯系人及聯絡信息,產品的描述和說明,相關圖片等)的信息均由會員自行上傳提供,會員依法應對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擔全部責任。本站對此等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實性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本站對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網站信息的商業活動及其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站僅是個文字/圖片信息傳播共享平臺,目的只為傳遞更多信息,站內所有文字/圖片由會員上傳而來,本公司/本站已在會員后臺公告、會員發布信息/圖片時,以特別明顯的提示和限制,提醒發布者要尊重知識產權/版權/著作權等法律法規,尊重創作人勞動成果,本公司/本站不擁有這些文字/圖片的版權,所有權歸創作人所有。本公司/本站一經發現有侵權信息/圖片,在通知、提醒發布者同時,立刻刪除侵權信息/圖片;對累犯二次者,除刪除其賬號及其已發布信息外,將其賬號信息列入黑名單,以防重新注冊再次發布侵權信息/圖片。
本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非法轉載,盜版行為的發生不具備充分的監控能力。但是當版權擁有者提出侵權指控并出示充分的版權證明材料時,本站負有移除盜版和非法轉載作品以及停止繼續傳播的義務。
本站對他人在網站上實施的此類侵權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概由會員本人承擔。向本站發布信息/圖片的會員視為同意本站就前款情況采取的相應措施。本站在滿足前款條件下采取移除等相應措施后不為此向原發布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包括不承擔因侵權指控不成立而給原發布人帶來損害的賠償責任。
本網站表述的任何意見均屬于作者個人意見,并不代表本站、本站運營商或本站關聯公司的意見。
對您使用網站、與本網站相關的任何內容、服務或其它鏈接至本網站的站點、內容均不作直接、間接、法定、約定的保證。
無論在任何原因下(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原因),對您或任何人通過使用本網站上的信息或由本網站鏈接的信息,或其他與本網站鏈接的網站信息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包括直接、間接、特別或后果性的損失或損害,例如收入或利潤之損失,電腦系統之損壞或數據丟失等后果),責任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擔(包括但不限于疏忽責任)。
使用者對本網站的使用即表明同意承擔瀏覽本網站的全部風險,對使用者在本網站存取資料所導致的任何直接、相關的、后果性的、間接的或金錢上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附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2〕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促進信息網絡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第三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第四條 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
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未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
第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而收取一般性廣告費、服務費等,不屬于本款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將熱播影視作品等置于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能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顯感知的位置的;
(二)對熱播影視作品等的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未經許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知相關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本站注:本站信息/圖片如有侵權,請您將信息鏈接地址發送至517763949@qq.com郵箱,我們承諾1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回復您! )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準確程度,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十五條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站注:本站/公司注冊地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1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之后尚未終審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